“欧中应进一步扩大共识与合作”******
德国联邦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协会主席米夏埃尔·舒曼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国际社会应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在二十国集团巴厘岛峰会上提出,要推动更加包容、更加普惠、更有韧性的全球发展,强调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这些倡议具有建设性,值得各方借鉴”。
“为了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各方应共同努力,消除贸易壁垒,加强基础设施投资,改善互联互通。”舒曼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各方应保持对话,反对将世界经济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避免国际组织和机构被个别国家左右。“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包容普惠发展,符合德国和欧洲的利益。”
“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行事,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个别西方国家处理国际事务的做法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世界多极化趋势。”舒曼指出,多边主义是现有国际秩序的基石。各国必须奉行和平共处原则,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当前,亚洲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希望更多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他表示,西方国家必须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真倾听亚洲国家的声音,与亚洲国家共同为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国致力于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值得肯定。”舒曼认为,国际贸易、数字经济、绿色转型、反腐败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促进全球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在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经验值得各方借鉴。
舒曼表示,长期以来,德中两国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中共二十大召开后,朔尔茨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同中方一道向世界发出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自由贸易的积极信号。“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坚决反对阵营对抗。”舒曼说,德中、欧中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拥有巨大合作潜力,“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欧中应进一步扩大共识与合作”。
(本报柏林电 本报记者 花放)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